“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相关儿童安全座椅的固定标准应为立法着力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张冬阳表示。
“以《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为例,其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佩戴安全头盔,而且鼓励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年)的规定是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都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张冬阳说。
他表示,对比北京市和江苏省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规定并不相同。“头盔佩戴方面,江苏省是强制要求,北京市只是鼓励性要求。而从乘载人员的年龄层面看,北京市规定是12周岁以下,江苏省是必须且是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发现,北京市和江苏省出现了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地方立法的好处是可以先试先行,可以因地制宜,可以发挥地方的主观能动性,但是坏处是五花八门,北京和江苏就是非常好的例子。”张冬阳说,此外,《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对相关的调整对象进行扩展了,不仅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规定,还扩展到自行车相关内容,并且要求使用固定的座椅。而山东省在2012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提到,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要安装有固定的安全座椅。
“对比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它们在相关规定上,强制性、鼓励性都不一样,且在儿童安全座椅相关规定的表述也不一致。”张冬阳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当中明确提到“未成年人的父母和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以及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然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没有将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机动车配备,因此,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也应该配备。“但各个省份在使用的相关术语上还是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有时使用‘安全座椅’,有时使用‘固定座椅’或‘安全固定座椅’等表达。”张冬阳表示。
转自:消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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