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发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共二十四条,旨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范》的一大亮点是不再保留现行的对检验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指定的做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此前已获得药品监管部门资格认定或指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或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的相关资格自动终止,相关检验机构不得继续以原认定或指定的资格名义受理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检验。
《规范》指出,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前,应当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取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能够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
国家药监局组织建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用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管理和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可通过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信息后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信息,方便企业和公众查询。
《规范》还对原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和备案检验流程进行了优化调整。《规范》指出,化妆品企业应当一次性向首家受理注册或备案检验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产品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首家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对需送往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或产品注册时需要提交的同一名称、同一批号的样品进行封样。
《规范》强调,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组织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飞行检查和能力考评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现场监督核查。(记者 郭婷)
转自:中国医药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