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拟修订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拟修订内容涉及第一、二、三章,共13条。包括:因勘误,补充标注内容,将原“石棉 不得检出*”后增加“注:石棉的限值是指在本技术规范中对应的检测方法检出限下不得检出”;因原定义不准确,将体用化妆品概念由“宣称用于身体皮肤(不含头面部皮肤)的化妆品”修改为“宣称使用于如躯干和(或)四肢大面积皮肤的化妆品”;因需明确标注要求,将化妆品准用防腐剂注(1),由“d所有含甲醛或本表中所列含可释放甲醛物质的化妆品,当成品中甲醛浓度超过0.05%(以游离甲醛计)时,都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印‘含甲醛’,且禁用于喷雾产品”修改为“d所有含甲醛或本表中所列含可释放甲醛物质的化妆品,都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印‘含甲醛’,且禁用于喷雾产品”等内容。
此次修订结合化妆品原料及产品安全性评价的要求,参考其他相关标准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六章中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试验范围、细菌回复突变的定义、试验原理等16条。此外,新规范还对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的试验用菌株要求、菌株鉴定内容、相关试剂配制内容、数据处理和结果判断内容等进行了修订。
同时,国家药监局对美国个人护理产品协会(PCPC)出版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和手册(第16版)》进行了翻译,形成《国际化妆品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8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 满雪)
转自:中国医药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