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距离《电子商务法》实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作为电子商务法的实施细则。
实际上,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电子商务法》在立法过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工商登记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而《意见》则采用了更符合电商发展实际的思路: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也就是承认了网店登记地址作为经营场所。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有关电商经营者登记的意见,确实是《电子商务法》的补充和贯彻,其中以网络地址作为登记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以经常居住地作为登记地址等都是对中小电商经营者的减负之举,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主体也主要是为中小电商经营者,可以看到,这个意见的出台针对性非常强,也切实地解决了目前电商发展中的"痛点"。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旻则指出,《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这之前,个人卖家无须进行工商登记,一直处于监管外围。电商法的这项规定被普遍认为提高了电商平台的入驻门槛,可能影响个人卖家开展电子商务的热情。而《意见》的出台则恰好打消了这一顾虑。
在李旻看来,《意见》对电商经营者的登记要求进行细化,规定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很好地契合了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
值得关注的是,《电子商务法》中规定了可免除登记的四种情形,分别为: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本次出台的《意见》也沿用了《电子商务法》中的说法,未对零星小额交易做统一硬性规定。"对零星小额的判断不做一刀切,这其实是一个实事求是的做法。"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院周汉华看来,这回应了当前经济环境的变化。
在周汉华看来,意见作为规范性文件更具灵活性,为未来的实践和探索留下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麻策则认为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比如,意见指出要向住所当地工商登记,但原来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却规定是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登记;意见要求多个平台经营场所都登记,但这又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相矛盾。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也认为,在地方政府推进和落实的过程中,应该用互联网思维来制定具体政策,比如可以更加清晰指引去哪里登记,为商家和企业提供服务,加强政策透明度等。(作者:刘旭颖)
转自: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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