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食药监总局获悉,《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3月1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不得组织生产。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发生变化重新备案的,不得使用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组织生产。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不予备案的4种情况:以分装、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使用牛初乳原料或在0~6月龄段产品中使用香精香料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予以备案。
另外,备案材料虚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注销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配方等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取消备案的;依法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应由予以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记者王嘉)
转自:中国质量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