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产品名称要求、标签的形式要求、标签的禁止性要求以及可选择性标注内容等其他标注要求进行了规定。
记者发现,“金装”“超级”“升级”“益眠”“强体”“益智”“益生菌”“心护”“亲体”“母爱”“仿生”,这些具有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涉及预防、治疗、保健功能的词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词语均不可以出现在商品名称里。
《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明确,商品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必须做到“五个不得”,即: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不得涉及治疗功能;不得涉及保健功能;不得含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其他功能声称。
《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力求解决目前商品名称标注不规范的问题。商品名称可以是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但注册商标不符合相关规定商品名称规定的,不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但可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
《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规定,标签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或可以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可选择标注内容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但应以文字形式标识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获得认证项目,可以文字或认证标识标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并提交认定证书复印件;用于产品追溯、提醒或警示、产品售后服务的信息。
记者了解到,食药监总局于2016年6月6日颁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明确了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应当提交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标签、说明书中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并标注注册号等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药监总局组织起草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于今年1月26日至2月20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国外大使馆(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行业协会(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欧盟商会、美国营养婴儿协会)、国内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共171条,经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
食药监总局还组织有关专家对《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做出了如下解读:
●标签样稿中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如何标注?
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用语标注。企业如果标注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外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则需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标注。标签样稿涉及的声称应以文字形式标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
●主要展示版面可标注什么内容?
主要展示版面指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为了规范标签标识,方便消费者准确选择产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注册号,也可标注已注册商标。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如何标注?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产品名称中标明是羊乳(奶)粉的,生乳和乳粉应该全部来自羊。生乳或乳粉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不应标注为羊奶粉。
●标签样稿中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需要与申请材料一致吗?
申请人需要提交注册产品配方的所有包装规格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有标签但无说明书的,应注明。
产品标签样稿中的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应与申请材料及网上填报的内容一致。(本报记者王嘉)
转自: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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