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30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获悉:《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3月1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相关材料,并对备案信息存档备查,发放备案号,在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布。
同时规定了以下不予备案的情况:以分装、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使用牛初乳原料或在0—6月龄段产品中使用香精香料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予以备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予以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备案材料虚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注销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配方等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取消备案的;依法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记者 林丽鹂)
转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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