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证监会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证监会系统梳理近年行政处罚实践、广泛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充分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研究制定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裁量基本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裁量基本规则》共26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三是结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实际,明确裁量相关规则。其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等。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明确了“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和“一事不二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2022年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推进“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记者注意到,在裁量阶次划分上,《裁量基本规则》明确,对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根据违法行为类型的性质、构成、特点等情况,一般按照以下百分比上下浮动10%的比例,划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其中,从轻处罚阶次,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没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除外)、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下给予罚款;一般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上、60%以下给予罚款;从重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给予罚款。
《裁量基本规则》还明确了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等。
关于“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和“一事不二罚款”的基本规则,《裁量基本规则》明确,认定当事人有一个违法行为的,给予一次行政处罚。认定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均给予罚款的,罚款数额累计计算。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均应当给予罚款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在立体追责方面,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依法不予处罚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通知自律组织依法采取纪律处分等自律管理措施。(记者 吴黎华)
转自: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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