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
公告显示,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办法》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和化妆品标签内容和形式的原则要求。二是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以及各项内容标注的细化要求,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三是按照《条例》确定的立法思路,规定了标签瑕疵的具体情形,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形。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规范了进口化妆品标签管理,第六条要求“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关于“其他微量成分”的标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除了常规产品的包装标签,《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也对最小销售单位、小包装产品、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的化妆品加以严格规范。
另外,《办法》第十九条重申与细化了现有规定禁止标注的内容,禁止通过12种方式标注或者宣称:“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描述;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等。
转自: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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