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实施,一系列相关配套文件相继出台。
化妆品原料作为产品安全的核心,是化妆品行业高度关切的核心之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安全监管,近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禁用目录》)《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根据我国对一些化妆品原料风险评估结果,同时参考近几年欧盟、美国等化妆品行业发达国家或地区对一些化妆品评估和法规调整情况,发现部分原料急需调整管理使用要求。《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制修订说明指出,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为基础,制修订化妆品禁用原料要求,提高《禁用目录》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满足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需要。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新增17种化妆品禁用原料。
一是结合我国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限用、准用组分列表和《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中部分已收录原料的评估结果,将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原料纳入《禁用目录》。例如,3-亚苄基樟脑、新铃兰醛、万寿菊花(TAGETESERECTA)提取物、万寿菊花(TAGETESERECTA)油、2-氯对苯二胺、2-氯对苯二胺硫酸盐、硼酸、硼酸盐、四硼酸盐和其他硼酸盐类和酯类、过硼酸钠、甲醛、多聚甲醛、二氯甲烷等。
二是根据我国安全评估结论,将在化妆品中使用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原料纳入《禁用目录》,如非那西丁等。
三是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规调整,结合我国的评估情况,考虑其可能存在安全风险,新增纳入《禁用目录》,例如苔黑醛、氯化苔黑醛、苄氯酚、环己胺、咪唑等。
同时,还修订了13种化妆品禁用原料。对部分原料名称进行规范,如“抗生素类”修改为“抗感染类药物”等。补充部分禁用原料的CAS号,如右丙氧芬、地芬诺酯、石棉、氢醌、羟苯异丙酯及其盐、羟苯异丁酯及其盐、羟苯苯酯、羟苯苄酯、羟苯戊酯、短杆菌素等。补充部分禁用原料的EC号,如联邻甲苯胺基染料等。对部分原料的CAS号勘误,如常压塔处理的残液(石油)等。
修订27种禁用植(动)物原料。主要是规范原料名称,如将“八角科八角属植物(八角茴香除外)”调整为“五味子科八角属植物(八角除外)”。规范原料命名格式,如“羊角拗类”调整为“夹竹桃科羊角拗属植物”。统一原料拉丁文学名或英文名,规范正名和异名。
《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制修订说明还指出,下一步《禁用目录》将作为单独的技术法规文件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发布。(彭适)
转自:消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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