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王”秘密:作坊藏身小区车库 禁止添加品成秘方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11-23





“药王”和他的制药秘密

  “我不是‘药神’,我就是在一些成人保健食品中加入了一些壮阳药。我认罪认罚,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案件,引起当地社会广泛关注。

  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4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何某向消费者支付赔偿金11.85万余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假药作坊藏身小区车库

  这是位于吉林省农安县一所住宅小区的车库。看上去并不起眼,然而当靠近它时,却能够闻到一阵阵有些刺鼻的药味儿。2018年12月,犯罪嫌疑人何某等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隐藏在此车库内的一家“地下制药厂”浮出水面。

  在这样一个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简陋车库里,堆满了各式各样的纸质包装盒,上面打印着“Kellett”“Blue Enging”“秘鲁玛卡果”“美国黑金”等不同字样。在一个不锈钢架子上,还堆放着大量已经包装好的成品。

  从包装盒上的产品说明可以看出,这些产品都是成人保健食品。经过现场清点,共涉及8个品种800余盒。

  如果它们都是正规的产品,却为何会出现在这样一个简陋的车库里呢?这些产品中,有的还在包装上注明了生产企业。然而经过查询,这些所谓的企业并不存在。

  禁止添加品成为“药王”秘方

  根据主要犯罪地管辖原则,2019年7月,该案由丹徒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了案件定性准确,办案人员将这些产品送往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很快工作人员就发现,这些产品中,都非法添加有西地那非成分。

  “我的货有时供不应求,购买的人基本上都是‘回头客’,大部分人反映效果还不错。时间长了,在圈子里熟悉的人给了我‘药王’这个绰号。”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说起犯罪经过时,何某居然闪露出得意的神情。

  据何某供述,他多次从网上、药品展销会等处购买成品、半成品和大量的外包装盒,并雇请刘某、盛某、崔某等3人(另案处理),将生产出来的药品,分装进包装盒内。而西地那非就是制作这些产品的主要“秘方”。

  据了解,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是“伟哥”的主要成分,过度服用会产生心脑血管方面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将西地那非列为禁止添加品。

  卖假药“妇唱夫随”

  那么,犯罪嫌疑人何某为什么会冒险生产这些有毒有害产品?这些“特效”保健品又是怎么被生产出来的呢?经过贴标后,它们又主要销往哪里?

  何某原来一直从事微商工作。“我妻子之前也是做微商的,因为销售假药刚被公安机关查处。我知道生产假药是违法的,但是内心还是被赚钱的心理占据,所以也走了妻子的老路。”

  何某在淘宝等网络平台中截 取“Kellett”“BlueEnging”等产品宣传广告,在微信朋友圈中大肆吹嘘此类药物在治疗病症上的神奇功效,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大肆销售。由于这些产品价格低廉,消费者购买一般只需几十元,因此十分畅销。

  据查,何某还购买大量维生素B片,指使刘某等人撕去标签,贴上“三唑仑”(一类精神药品,俗称迷药、蒙汗药、迷魂药)字样的药品标签,共计销售136瓶,销售金额1850元。

  边学习边办案突破“拦路虎”

  检察官在阅卷中发现:根据侦查机关现场扣押物品情况,犯罪嫌疑人何某销售的各类假药、保健品多达200余种,种类繁多。但公安机关仅认定了5种,可能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

  由于该院之前没有办理过类似案件,因此如何从这200余种涉案物品中准确认定出有毒有害食品或假药,成为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拦路虎”。

  “此案具有复杂性、典型性,有些领域我们以前没有接触到。面对不懂不会的问题,我们就要主动出击,要‘请进来’‘走出去’,一边学习,一边办案!”在该院检察长办公会上,大家对此案重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讨论,研究下一步办案思路。

  该院检察长黄进带领承办人员多次向区卫生、药品管理等部门了解相关知识,商请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对涉案物品进行辨别认证。综合专家意见,办案人员向公安机关发出“对现场扣押的200多种物品进行分类,并对其性质作出判定”的补充侦查意见。

  补充侦查期间,丹徒区检察院多次召开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方向。经过多方努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对22种物品作出假药认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在8种保健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等药物成分,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涉案物品由5种增加至30种。

  适用新法确保精准指控犯罪

  2019年11月,丹徒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新版药品管理法对假药认定范围作出重新界定,删除了“以假药论”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一定影响。为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积极协调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变更起诉内容,对起诉书中载明的以假药论的21种药品予以剔除,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020年9月28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对于检察机关出示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予以认可。控辩双方主要围绕“能否适用缓刑”展开辩论。

  “我的代理人何某是家庭经济唯一来源和全家人的精神支柱,以维生素B冒充‘三唑仑’不会对身体健康产生危害,犯罪情节较轻,请法庭在平衡法理人情的基础上对其适用缓刑。”

  “被害人服用被告人生产的假保健品不仅不能治疗疾病,相反可能贻误治疗,甚至危害生命;且其销售地域较广,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鉴于何某犯罪行为,应严格限制适用非监禁刑。”检察官指出。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何某当庭认罪悔罪,“我不应该卖这种东西,我错了,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据了解,被告人何某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内容已履行到位。

  王运喜 杨大伟


  转自:检察日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