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不得帮助企业损害其他企业的商业信誉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08-18





  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对于近期业内关注的互联网反垄断领域的“二选一”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如果经营者违反了上述规定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企业之间的商业诋毁案件并不鲜见。为打压竞争对手,一些企业便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生产的产品。


  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包括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如果经营者违反了上述规定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包括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其他网络宣传方式。否则将面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记者:万静


  转自: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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