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9日正式发布,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出台,对山西省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带来哪些影响?下一步,如何在《条例》引导下,更好发挥私募基金作用?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山西证监局相关负责人。
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出台,填补了私募基金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私募基金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我省私募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山西证监局相关负责人说。
近十年来,山西省私募基金行业稳步发展,随着监管政策不断完善,经历了由小到大、由乱到治、由散到聚的转变,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意识逐步增强,专业能力不断提高,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山西证监局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末,山西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59家,管理基金数量184只,管理基金规模1410.11亿元。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家数、管理基金只数、管理基金规模分别为49家、151只和1408.49亿元。
《条例》出台前,私募基金的监管上位法依据不足,对其规范主要依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监管执法依据和手段相对欠缺。山西证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深化和行业快速发展,出台《条例》势在必行。本次《条例》出台,明确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解决了私募基金上位法依据不足问题,为其提供了更加充足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了私募基金法规体系,全面夯实了私募基金法治基础,有利于促进行业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表示,整体来看,《条例》从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对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强调发展与监管并重,在规范行业行为的同时,明确了私募基金的行业地位,将有效解决私募基金监管和行业创新发展中面临的问题,进一步优化行业生态,激活私募机构市场活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我们将全面宣传解读贯彻《条例》,引导省内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充分学习《条例》内容,准确把握要点,恪守合规经营底线,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建立健全‘募、投、管、退’各环节全方位、全过程内部治理机制,筑牢行业高质量发展根基。”
引导资本支持科技创新 助力培育转型新动能
经过多年发展,私募基金在促进股权资本形成、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出台的《条例》明确提出,鼓励私募基金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并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创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在简化登记备案手续、减少检查频次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差异化安排,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山西证监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条例》作出上述规定,有利于更好发挥创业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的重要作用,促进科技自立自强和产业创新升级。
有关分析显示,在近年来我山西省私募基金在投项目中,数量居前的分别为信息技术服务、半导体、商品服务与用品等行业;投资金额居前的分别为商业银行、建筑与工程等行业。从中可以看出,私募基金在传统行业领域投资比重较大,在信息技术、半导体等新兴行业领域投资金额较少,但项目数量居于前列,投资结构正在持续改善。
事实上,在山西省产业升级过程中,对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的需求正在持续凸显。最近三年,省政府工作报告连续提出“补齐风投创投短板”,强调引入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支持。在此背景下,落实好《条例》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各项安排,积极发挥其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功能作用,对于我省培育孵化“独角兽”、专精特新企业,助推创业创新,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等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证监局相关负责人建议,以《条例》出台为契机,进一步优化我省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加大支持和培育力度,吸引优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落地山西,促进包括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现代金融产业链发展;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聚焦投研主业,涵养专业精神,提高专业素养,促进行业专业化发展;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确保各类基金在“引进来”的基础上“投得出”“留得住”,推动资本要素向优质、高效、高科技行业加快流动,以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山西经济高质量发展。
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惩处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强化金融风险防控,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前提和保障。
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条例》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在关键主体监督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强化高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在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方面,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在投资业务活动方面,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在市场化退出方面,构建“进出有序”的行业生态。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明确了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账户查询、查阅复制封存涉案资料等措施,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打击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显提高了私募管理人违法违规的成本,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上限设置为违法所得5倍或100万元。比如,未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山西证监局相关负责人认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完善,为私募基金一线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而加大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行为,进一步整治和出清“伪私募”,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执业底线行为规范,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的竞争环境,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将持续贯彻落实好《条例》,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提升监管效率,做好央地协同,发挥各方合力,规范行业秩序,统筹好促发展和防风险的关系,扶优限劣,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确保我省私募基金领域风险可防可控。(张巨峰)
转自: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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