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 租金标准根据市场动态调整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4-08-26





  8月20日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传来消息,该局日前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到,保障性租赁住房将采取面向社会供应和定向供应相结合的模式,租金标准根据市场动态调整。


  《办法》提出,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一网通办、一网通管”原则,可通过“系统”实现申请、审核、配租、签约和退出全过程在线办理。


  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以面向单位整体出租,由单位配租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自建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本系统、本园区等符合条件的群体出租。


  《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1个月前向产权单位(运营机构)提出续租申请。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一次性交纳2000元家具、家电等室内设施保证金,并按照租赁合同及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缴纳相关费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月收取,一次性预收租金不超过3个月。项目产权单位(运营机构)可自行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违约的可从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90%的标准确定,租金价格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同一项目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不低于人才公寓。


  《办法》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租金调整后,租赁合同期未满的租金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


  郑州市住房保障部门和项目产权单位(运营机构)对承租人的承租资格和房屋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予以退出。由人才公寓转化的房源承租人,租赁合同期限内符合人才公寓保障条件的,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按照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缴纳。


  人才公寓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不符合人才公寓保障条件的,自审核通过次月起,租金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辛静)


  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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