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3-09-05





  近日,由黑龙江省住建厅、黑龙江省发改委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互联网平台等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经营范围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各地要严格执行“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等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住建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已备案或者开业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息。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申请改造为租赁住房的,要符合土地、规划、建筑、消防等相关要求。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不符合居住条件房屋出租用于居住、违法建筑出租、私自拆改既有房屋、违规,改建为租赁住房、无照经营、违规容留外来人员、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等方面的治理,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对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互联网平台房源信息发布行为的动态监测,确保房源信息的真实性与可交易性。鼓励引导住房租赁当事人规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各地要规范住房租赁服务收费,指导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各地住建、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督促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银行应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并明确相关内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要建立完善市场乱象发现、行业纠纷调处、投诉举报处置、行政执法联动等相关机制,及时发现、受理、处置住房租赁各类投诉举报。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专项工作的入户调查,以及供水、燃气、供热的收费和维修服务、供电催费和低压用电安全检查服务等,将发现的“群租”等行为及时推送社区、街道、住建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后续查处,消除安全隐患。(记者 吴利红)


  转自: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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