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旅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12-06-05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获悉,从今年起,内蒙古对旅游企业进一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旅游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从今年起,内蒙古对自治区内所有旅行社一律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旅游专业村和农牧民以“农家乐”“牧户游”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区内外旅行社开展的旅游包机业务,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

  按照最新政策规定:从今年到明年底,内蒙古旅游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据了解,内蒙古对新建的旅游景区景点,新办的区内旅游企业和在内蒙古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区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3到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同时,内蒙古降低对旅游企业的收费标准,进一步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费的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

  内蒙古旅游资源丰富,主要有草原、沙漠、森林、边境、民族风情、文化遗迹等特色旅游项目,截至目前共有旅行社811家、星级饭店284家、A级旅游景区221家。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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