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杰)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新疆服装产业的意见》,提出了涉及企业投资发展、资金、金融税收和人才等四方面的22项政策措施,为新疆服装产业加快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意见》指出,新疆具有发展服装产业的政策优势、资源优势、区域优势和市场优势,出口和内销市场前景看好,并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新时期新阶段,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资源消耗和污染水平较低的劳动密集型服装产业,是完善新疆纺织产业链、振兴新疆纺织产业的需要;是发挥新疆区域优势、扩大我国服装出口中亚等市场的需要;是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展现新疆各族人民精神风貌和时代风采的需要;是扩大就业、增强新疆经济内生动力和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
《意见》提出,到2015年,自治区服装加工产业实现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服装贸易总额850亿元(含出口额)、吸纳就业30万人;培育年销售收入超1亿元的企业5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千万元的企业30家以上。到2020年,自治区服装加工产业实现销售收入超过300亿元,年均增速20%以上;服装贸易总额1600亿元(含出口额),吸纳就业50万人;培育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的企业3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1亿元的企业10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千万元的企业100家以上;创建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5~8个;培育或引进上市企业3家左右;建成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3~5家。使新疆成为我国西部最具影响力的服装生产基地和向西出口的桥头堡,形成功能较为完备的服装贸易物流中心,把乌鲁木齐、喀什等地建设成为辐射中亚、西亚和俄罗斯等地的中国西部服装生产基地和集散中心。
为实现上述目标,自治区将采取以下政策措施:一是鼓励服装企业投资发展。对在新疆新建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服装生产项目或工商注册在新疆的国内服装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自治区财政按其生产或工艺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政府采购积极支持新疆服装企业的发展。服装企业可享受自治区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相应的各项扶持政策。
二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自2012年起,自治区增加技改资金3000万元用于支持服装产业发展。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特色轻工等各类专项资金对服装企业予以倾斜。对服装企业纳税金额前十名和纳税金额增速列前十名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新疆名牌、新疆著名商标以及相关奖项的企业及有重大贡献的设计人员给予奖励。支持行业协会和国内外机构建设服装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对于在新疆建立与服装产业相关的产品研发、检测及质量服务、品牌培育和孵化、教育和培训、信息化服务等公共服务机构给予费用补贴;支持服装企业实施“两化”融合,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支持和组织区内服装企业参加境外和国内展会,为服装企业开拓中亚和俄罗斯市场等参展活动提供费用补助,对在该地区投资办厂或建设营销网点给予补贴。对出疆服装产品进行运输补贴。在争取国家政策出台前,对出疆的各类服装制品使用公路运输的,享受自治区公铁分流财政运费补贴。
三是加强金融税收支持。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事宜的通知》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列入“十二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中的生产少数民族服装的企业和在民族贸易县内销售少数民族服装的民族贸易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同时,建立服装产业发展政府引导资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服装产业;支持和鼓励服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成功上市的服装企业给予一定数量的财政奖励;支持服装企业采取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方式多渠道融资;支持担保机构扩大对服装品牌企业的担保抵押物范围,切实解决服装企业贷款难问题。积极支持服装骨干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完善服务机制,创新符合服装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满足中小服装企业的融资需求;充分利用外汇贷款和贸易融资,积极支持外向型服装企业发展。对自治区境内的服装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2011年~2015年期间,对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服装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服装企业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四是促进就业和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服装企业招用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高不超过3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新招用新疆劳动者就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50%的社会保险补贴。支持企业招用少数民族职工。取得贷款的服装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或女大中专毕业生,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妇女创办或从事服装产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自治区各类职业院校和办学机构定向为南疆三地州服装企业和服装产业园区企业培训技术工人,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鼓励服装企业开展新招录职工岗前培训、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自治区有关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给予补贴。鼓励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开设服装专业学历教育,对于中等职业学校服装专业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对于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服装专业学生,在发放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方面给予倾斜,同时鼓励和支持服装企业在大中专院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通过举办培训班、研修班等,加大服装设计、营销等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开展服装专业职称评定工作,并向特殊人才和基层一线人才倾斜。鼓励国内外知名服装设计师在疆开办工作室,对于国内外知名服装设计师在疆开办服装设计公司或工作室的,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来源:中国纺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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