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大、风险高,因而大大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为此,山东省日前出台政策,规定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记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发费用的50%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山东同时规定,经批准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并且,鼓励和允许企业从科研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中,按比例提成奖励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对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研发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和管理人员。
为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山东规定,在缓缴注册资本、科技专项资金扶持、税收优惠、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并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记者 娄辰)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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