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日前颁布实施《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决定》。
在黑龙江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黑龙江省科技厅副厅长郭大春介绍,《决定》提出建设科技强省的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基本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基本确立,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全社会研发经费力争达到地区生产总值的2.2%,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省研发投入的75%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政府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达到43人/年,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5件;开发完成省级以上新产品1000项,其中首台(套)产品200项;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例达到15%,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5%,科技强省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到2020年,全省科技工作在创新体系建设、重大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培养和引进等五方面实现新跨越。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提高到2.5%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2%;政府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例达到20%;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增强,科技综合实力进入全国前10名,成为科技强省。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决定》提出进一步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包括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应用转化科技成果、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战略、支持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五方面内容。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提出“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可独立申请和承担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支持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出“加大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围绕重点研发任务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的考核措施,将研发投入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鼓励企业应用转化科技成果,提出“逐步扩大‘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规模,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对购买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我省企业,给予其技术交易额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对承接高校、科研机构重大科技成果并在省内成功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经省直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后,给予其项目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或贴息”等措施。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战略,提出“重点资助企业申请和实施国内外发明专利,支持重大发明专利的产业化。强化企业创新的知识产权导向,将拥有发明专利作为企业申请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重要立项依据。对牵头制定并被确定为国家级或国际级标准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行业组织等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出“对企业牵头建立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
提高科研机构创新服务能力
《决定》提出“进一步提高科研机构创新服务能力”,包括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机构、加快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发展、提高创新平台服务能力、鼓励科研机构创办经济实体、完善科研机构考核管理制度五方面内容。
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机构,提出“打破条块分割,依托现有省属科研机构,整合组建一批高水平的行业技术研究院,加大政策扶持,在确定单位编制、事业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实施人才强所(院)战略,使行业技术研究院成为支撑产业发展的高水平技术创新机构。”
加快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发展,提出“公益类科研机构要坚持社会公益服务方向,完善财政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参与的持续稳定支持机制。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继续坚持企业化转制方向,确保转制改革前在编离退休科技人员享受事业单位的相应待遇。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研机构,省科技行政部门要强化指导和服务,保障民办科研机构平等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提高创新平台服务能力,提出“以服务产业发展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发挥共享平台作用,提高服务社会能力。”
鼓励科研机构创办经济实体,提出“允许科研机构在明晰出资人权益的前提下,以技术、专利、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等资产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创办经济实体。对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为社会提供科技服务的收益,同级财政全额返还科研院所用于发展,不断增强科研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
完善科研机构考核管理制度,提出“对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和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要进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制定科研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依据评估结果调整和确定支持方向和投入力度。”
来源:中国工业报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