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康维海)6月28日,青海省政府出台《关于确定青海省循环经济试点地区的通知》,公布刚确定的15个州、市、县循环经济试点地区,并就全省循环经济发展作出进一步部署。青海省要求试点地区充分发挥区域优势,科学谋划产业发展,确保经过3~5年建设,资源产出、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废物排放等循环经济主要指标能够达到省内或国内先进水平。
西宁市、海西州和大通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等15个州、市、县为青海省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地区。青海要求将试点地区作为今后申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必要条件,科学谋划产业发展,认真组织编制循环经济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因地制宜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
试点地区要创新体制机制,研究并制定促进本地区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对试点取得的节能减排效果,要准确统计、及时上报;抓好循环经济领域技术攻关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地区每年从本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省政府有关部门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对成效显著的试点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安排落实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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