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正式对外公布,落地首日多项措施已经在南沙实施。
据了解,今年初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1月25日,广州南沙自贸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对外开放试点金融政策宣讲会。南沙区相关负责人表示,南沙获批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是继“南沙新区金融15条”后,南沙区迎来的又一国家级金融开放政策,将为南沙乃至大湾区金融创新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支持下,南沙率先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既承担着为国家“更开放更安全”外汇管理机制探路先行的重要使命,又蕴含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大机遇,南沙将以高标准实施试点为契机,更大力度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更高起点推进改革开放,全力打造联动湾区、面向世界的高水平开发开放平台,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
在25日举行的宣讲会的政策解读环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相关情况。在资本项目改革方面,将拓宽企业跨境投融资渠道,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稳慎开放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
同时,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直接由银行办理,扩大资本项目收入资金使用范围。(南方日报记者 郭苏莹 吴雨伦 通讯员 罗瑞娴 吴曦)
转自: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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