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宣布为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牙膏监督管理工作,起草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牙膏功效制定牙膏功效分类目录,牙膏的功效宣称用语不得超过功效分类目录确定的允许宣称范围。
牙膏命名涉及功效宣称内容的,该产品应当具有与命名内容相符的实际功效,且功效宣称用语不得超出功效分类目录确定的允许宣称范围。
除功效宣称部分应符合分类目录确定的允许宣称范围外,牙膏标签其他部分同时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除基础清洁类型外,其他功效牙膏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功效评价。已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转自: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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