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放宽险资投资的资本补充债券发行人条件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05-30





  记者5月27日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保险资金配置空间,银保监会对《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新一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的资本补充债券发行人条件,取消可投债券的外部信用等级要求,同时明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银保监会规定的标准,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


  具体来看,《通知》就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进行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对于相关的投资,应当按照发行人对其权益工具或者债务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权益类资产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


  同时,相关保险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银保监会规定的标准,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保险机构持有资本补充债券期间,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另外,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还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的资本补充债券发行人条件。取消发行人总资产不低于一万亿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的要求。其发行人符合公司治理良好,经营稳健,以及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的条件即可。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有利于丰富保险资产配置品种,拓宽保险资金配置空间;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投资自主权,将投资价值和风险判断的权利更多交给保险机构;有利于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有利于扩大资本补充债券投资者群体,完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同时,《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审慎判断投资的效益与风险。保险机构应当强化风险自担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应当跟踪监测投资风险,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记者 向家莹)


  转自: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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