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11-25





  备受信托业关注的《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22日正式发布。


  作为信托业首次推出的专门规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的具体办法,《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的控股股东资质、金融产品持股要求等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范,旨在更加贴合信托公司股权监管实际,突出信托公司治理机制要求,解决信托业股权管理突出问题。业内人士称,《暂行办法》有利于提升信托公司内部治理水平,保障投资人等各方相关人利益,提升信托公司经营稳健性。同时,目前个别信托公司离监管要求还有一定距离,需要继续提升。


  据悉,《暂行办法》由银保监会研究起草,共计6章78条。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对上证报表示,《暂行办法》最大变化在于5个方面。


  第一是对于控股股东资质较之前更为严格,《暂行办法》特别提高了对于控股股东的要求。


  第二,明确了金融产品持股的要求。近年来,部分机构通过金融产品间接持股,造成股东无法阳光化,《暂行办法》对于金融产品持股有了明确规范。


  第三是明确了股东的穿透监管原则。对股东穿透监管是新时期金融机构股权监管的重要趋势,《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股权结构要逐层追溯至最终受益人,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四,强化关联交易的规范。《暂行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建立管理方名单,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还要对关联进行内外部审计,突出了对关联交易的管控。


  第五,强化监管部门对于信托公司股权的监管要求,诸如要对信托公司股东进行穿透监管,要求每年度评估资质、履行承诺等事项,对于不合规行为采取监管举措,或者采取形成处罚。


  “《暂行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目前能发现一些股东是不符合该规定的。”一位信托业观察人士表示。


  另外,《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原则上将股权在信托登记机构进行集中托管。信托登记机构履行股东名册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等托管职责。


  “这意味着中信登会逐步成为信托行业信息数据中心。”一位大型信托公司相关人士表示。接近中信登的人士称,《暂行办法》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一些信托公司股权登记准备事宜不方便透露。


  转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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