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 增加对“弄虚作假”责任追究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10-11





  10月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澎湃新闻记者发现,新的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对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追究。

  如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统计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对统计弄虚作假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拒绝、抵制统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本次修正案还增加了对拒绝、阻碍统计工作监督检查行为的处分。如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的;

  (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党对统计事业发展的全面领导,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统计机构和人员的稳定,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相关描述。如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中的应用,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有效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工作体系的现代化。”

  征求意见稿在第十二条中明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在第十九条中增加:“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国家加强统计诚信建设,建立统计信用记录和评价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统计从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实行统计信用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并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统计从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有本法所列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统计失信企业和统计失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转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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