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修订草案规范民资入铁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8-30





  铁路投资正在加速。


  8月21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7月,全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共3868.15亿元,其中,国家铁路和非控股合资铁路投资共计3662.66亿元。这较去年的3750.21亿、3578.46亿均有所提高。


  据了解,今年铁路投资创下近几年新速度。今年上半年,全国铁路固定资产完成计划任务的40.25%,这是自2013年“铁道部”改制以来,上半年投资额首次突破全年计划40%大关。而按照国铁集团董事长陆东福的要求,今年要完成8000亿元投资任务,因此,下半年,铁路投资仍将继续加速。


  在这种背景下,近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再传利好。


  据了解,国家铁路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铁路运输、铁路建设、铁路安全管理等做了大幅度修改。其中,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路位列其中。


  “此次立法的亮点在于将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纳入法律规范,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民营资本的后顾之忧。”一位不具姓名的铁科院研究员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在同济大学铁路领域专家孙章看来,近年来,通过混改,铁总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吸引民资、民企,并在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中,改善自身运营能力,并解决内部资金不足的问题。


  再次促进民资


  据了解,现行《铁路法》自1991年5月1日起实行,至今已28年。2009年8月27日,《铁路法》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证,在保障铁路运输生产秩序和运输安全、推动铁路建设顺利进行、促进铁路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铁路改革发展步伐,不少内容已不再适应当今铁路现状。重新修订铁路法,已势在必行。


  按照征求意见稿,在第三章“铁路规划与建设”中,增加了第三十一条:国家对铁路实行分层规划、分类投资建设。铁路建设项目应当纳入铁路发展规划。地方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铁路发展规划相协调。


  此外,为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通过多种融资形式筹集铁路建设资金。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国家出台政策,试图打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最后一公里”了。


  早在2013年,国务院就发布《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全面开放铁路建设市场,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


  2015年7月30日,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银监会、国家铁路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提出,全面放开铁路投资与运营市场,推进投融资方式多样化,完善社会资本投资的实施机制,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加大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政策支持。


  同年12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决定在铁路领域推出一批社会资本投资示范项目,该批项目共8个,包括三个高速铁路项目(济南至青岛高速铁路、武汉至十堰铁路、杭州至温州铁路)、四个城际铁路(廊涿城际铁路、重庆主城至合川铁路、合肥至新桥机场至六安铁路、杭绍台城际铁路)、一个地方铁路(三门峡至禹州铁路)。


  “铁路建设需要大资金量,而且规划期比较长,对资金的安排需要充分地考量,目前中铁总公司也在吸引社会投资,积极推进铁路的资产证券化,对社会资本推出具有吸引力的项目。”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南京铁路办事处主任吴向东表示。


  在此之前,民营铁路的成功案例基本集中在货运铁路上,比如朔黄铁路、朔准铁路等。而客运铁路却没有成功案例。


  2017年9月11日,复星牵头的民营联合体和浙江省政府正式签约,牵头国内首个民资控股高铁杭绍台铁路。这是我国首批8个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示范项目之一。今年4月,杭绍台铁路项目《银团贷款合同》签约仪式正式举行,这也意味着国内首个民资控股高铁PPP项目融资的成功落地。


  呼吁细则


  和以往不同,此次促进民资的条例写入征求意见稿,将比其他条例、文件更有分量。


  在长期研究民资入铁的专家看来,在铁路法生效之后,接下来应该再出一个关于地方建设铁路的细则, “这对调动社会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很有必要”。


  据了解,铁路建设是一个投资大、周期长的微利行业,一条铁路线建设的投资动辄几百亿元上千亿,单条铁路建设通常需要3至5年才能建成。即便投入运营以后,收益回报周期更长。这样的高投入、低回报、收益小项目,对于一般的民营企业而言,无疑是极大的挑战。此外,铁路的公益性较强,很难在短期内实现较好经济效益。这是民营企业不敢投资的原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将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纳入法律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公益性运输任务和公益性线路的经营任务,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公益性铁路建设投资主体责任,并对公益性铁路运营亏损予以补偿。


  这无疑是打消了民资的后顾之忧。


  在铁路行业管理和政府监管基本制度方面,将铁路政企分开改革确定的铁路行业管理和监管基本制度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授权机构在行业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现行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征求意见稿修订为由国家授权机构投资控股的铁路。而地方铁路定义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修订为“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机构或者社会资本投资控股的铁路”。


  而在铁路运输经营基本制度方面,将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上升到法律层面,明确了铁路运输调度、运行图编制以及运输清算的基本要求。(张智)


  转自: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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