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关于修订《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对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等作出明确,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
关于支持范围,暂行办法明确,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有利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改善交通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具体包括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绿色发展示范工程、长江干支流水生态环境监测项目等。投资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暂行办法还明确,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 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原则上仅支持中西部8省市。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记者 孙韶华)
转自: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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