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对资本市场意义重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公司法修正案草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分组审议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坚持问题导向,补充完善了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有利于促进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也有利于稳定资本市场预期,十分及时和必要。
谭耀宗委员说,一个稳定而完善的公司股票回购机制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支持本次公司法的修改。
刘玉亭委员认为,股份回购工作要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制度设计要考虑三个方面:第一,要让真正优质、有实力的公司通过股份回购,提振资本市场的信心;第二,要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在首位,股份回购的资金必须合法合规,不能“加杠杆”,扩大债务规模;第三,要加强监管,防止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保护好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回购股份后,公司资产应当能够偿还公司债务,并且应当保持资产的流动性,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以维护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廖晓军委员说。
对于市场普遍关注的股份回购配套监管,与会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李钺锋委员建议,应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监管细则,进一步细化回购的价格、方式、股份持有、股份转让等规定,强化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回购行为。
列席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表示,后续监管中应该真正对回购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实施从严监管,对回购方式、回购价格、回购时点、回购数量等信息披露形成常态化监管。
此外,多位委员建议,制定配套监管措施时应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保持从严处罚态势,对可能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日常监控和分析。(记者 刘慧)
转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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