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促法修法再出新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亮点多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08-17





  8月10日,司法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值得关注的是,送审稿对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受益的尺度有所放开、集团化办学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互联网在线教育监管更加严格。


  在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受益的尺度方面,送审稿明确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业内人士认为,这样可以更好地保证在学校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平稳更替,在举办者实现利益的前提下不损害学校和师生权益。


  同时,送审稿对集团化办学提出了更多的限制性要求,除了要求集团化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外,新增加了一些限制性要求: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不得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所属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这对集团化社会组织的对外扩张、整合资源、统一管理的战略意图有着较大冲突,在新形势下应该有不同的应对策略。


  业内人士分析,集团化办学优势是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资源调整、统一管理。而送审稿中一些限制性措施的目的是保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法人财产权。


  此外,尽管互联网教育日益盛行,但也不能成为监管真空。送审稿提出,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培训教育活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机构或者个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


  另据了解,送审稿还对规范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和办学行为、强化教师权益保障、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中信证券分析,未来民办学校办学规范政策影响走向将体现为:一是部分公办学校深度参与办学的民办学校或将面临调整或改制;二是全国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均将得到规范,取消入学考试;三是民办学校的课程设置若引入国际化课程比例较高的将会面临一定的调整和挑战。


  业内人士认为,民办教育真正的分类管理时代来了。教育关系到国计民生,政策永远是影响行业和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只有把握政策方向,着眼于未来趋势,才能有新的发展。


  转自: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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