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亮点解读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04-0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对外发布,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法定查询主体,明确了“谁能查”的问题;并首次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什么利害关系人可以查”和“查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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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互联网)
  根据办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
 
  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公民个人的查询行为,为老百姓提供查询服务。对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将由另外的办法另行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等可查询
 
  根据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根据办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同时,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权利人的查询规定也可以查询。至于何种情况下可视为利害关系,办法提出,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都可构成利害关系。
 
  办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等,另外还要说明查询目的、查询结果要求等。
 
  不予查询可复议或诉讼
 
  办法中所说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指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根据办法,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办法说,遇有这4种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查询人对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权利人可查不动产单元号
 
  办法强调了分类查询的重要性,对不同的查询主体设置了不同的查询权限,权利人享受最大的查询权限;对利害关系人仅开放查询不动产的登记簿记载的登记结果。根据办法,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其中包括,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
 
  办法指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在提交了包括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后也可以查询。
 
  对于利害关系人的查询,办法明确,利害关系人在提交买卖合同等证明文件后可以查询,查询的内容包括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等信息。
 
  同时办法还规定,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在提交了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后,可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信息查询实行属地查询
 
  办法实行“属地查询”,即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同时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安全保护措施,明确了“怎样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根据办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不正当活动的等将依法受到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查询人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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