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日,是我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十周年的日子。十年间,相关部门在反垄断执法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先后调查处理了高通案等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未来,随着三家反垄断执法力量的整合,反垄断执法力度还将进一步强化,实现执法的常态化。多位业内专家在《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下一步的反垄断相关工作将聚焦几个重点,一是拓宽和完善反垄断执法的领域,二是对《反垄断法》进行修订,三是加强执法的国际合作。
或加强多个新领域执法力度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在这部法律的推动下,这些年我国在反垄断领域的行动不断,多家知名企业和行业巨头纷纷遭遇反垄断执法调查。仅2017年一年,国家发改委全年共查办反垄断案件超80起,罚款金额超过5亿元。
多位专家表示,有了10年的时间纵深,国际国内各方面对执法的质量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因此未来的反垄断执法需要扩展调查领域,包括金融行业、互联网行业等,并在规范化、精细化方面下大功夫。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刘继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就是反垄断管辖范围的拓宽,反垄断在过去十年执法里,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专营专卖的烟草、自然垄断的水电等。但是,仍然有一些行业还没有涉及,例如金融类的银行和证券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苏华表示,当前全球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反垄断问题正在增加,如5G和物联网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款和费率,原研药与仿制药的竞争,大数据与算法合谋,线上和线下销售渠道和价格限制等。如何在改善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格局下辨识和规制垄断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无法回避的挑战。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秘书长张钦昱表示,反垄断的工作应该会突破传统的实体市场,向这一新兴领域延伸。目前电商和互联网企业蓬勃发展,和实体市场相比基本已成势均力敌的状态,因此反垄断执法介入这一领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此外,我国已有《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未来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相关部门也要加强这一方面的执法监管和规制。
实际上,反垄断机构“三合一”后,已经开始了新领域的执法探索。针对储存芯片巨头的持续涨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启动了对存储芯片生产商美光科技公司、三星电子和海力士半导体等三家公司的调查。据悉,这三家公司是动态随机存取记忆体(DRAM)芯片最大的供应商,2017年,三星电子、SK海力士、美国美光三家芯片企业占全球DRAM市场份额总和的96%。
“十岁”《反垄断法》或迎来修订
到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就已正式施行十周年。记者了解到,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该部法律的修订研究工作,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强调了尽快对其进行修订的重要性。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表示,过去十年时间里,《反垄断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维护公平竞争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现行法律的一些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市场经济越成熟,对反垄断法的需求越强烈,对反垄断法的科学性就会要求越高。”他说。
张钦昱表示,要根据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针对执法实践中表现出的突出问题,适当借鉴国际反垄断理论最新成果和最佳实践经验,修改完善《反垄断法》,使机构改革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第一个版本的反垄断法有一些内容还是相对模糊,比如纵向垄断协议仅讲到了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垄断协议没有讲。”刘继峰表示,从国外的反垄断法的经验可以看出,反垄断法一般三到五年就会改一次,俄罗斯甚至一年一改。而中国《反垄断法》实施这十年的执法实践已经把第一个版本所包含的不足显现了出来,所以应当是到了进行第一次修订的时机。
还有专家提出,修法的主要突破是要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要针对垄断行为建立事先审查机制,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律化。时建中表示,现行《反垄断法》建立的是一种事后审查机制。因此,该法的修订首先是建立事先的审查机制,要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入到《反垄断法》中。
值得一提的是,多位专家同时还强调了尽快出台若干反垄断执法指南的重要性。刘继峰表示,此次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以后一个最核心的任务就是颁布包括知识产权等方面在内的相关指南,从相关的制度细化角度来完成统一执法的基础性工作。
国际合作有望加强
此外,对跨国的垄断行为加强监管,以及增加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合作,也有望成为下一步相关机构的工作重点。
“近10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全球瞩目。由于反垄断违法后果严重、成本高昂,各大跨国公司以及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执法机构均时刻关注我国反垄断执法动向。”苏华表示。
张钦昱表示,目前我国的反垄断工作已基本与欧美国家并驾齐驱,但尚存不足需要完善。我们一方面要以虚心、开放、包容的心态继续深化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反垄断合作;另一方面强化和发展中国家的交流互动,实现与金砖国家的合作共赢,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可以把我们好的经验做法推广出去,为那些反垄断制度薄弱的国家提供借鉴,同时也能扩大中国反垄断事业的国际影响力。
有执法部门负责人表示,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都规定了域外效力,即只要境外垄断行为损害境内的市场竞争,该国就可以管辖。
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竞争规则,各国都根据本国的竞争规则进行执法。通过国际合作,执法机构之间通过经验分享,推动最佳实践的研究和形成,有利于推动各国竞争规则和做法的趋同,有利于企业熟悉并适应各国竞争规则,有利于全球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促进全球经贸发展。(记者 林远 实习生 刘子溪)
转自: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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