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沉寂了一段时间,但未来汽车业反垄断执法将常态化、制度化、精细化地进行。在此前提下,更具指导性和确定性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已经结束起草、部门会签的工作,将在完成国务院规定程序之后将颁布。国际商报从相关业内人士处获悉,相比于此前公开的征求意见稿,《指南》的质量会高很多,而且最后有更新与修改的条款存在,相关方可在实践中不断发声,在未来进一步改进和更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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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016年是中国汽车行业反垄断执法集中的两年,但未有《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豁免条例被应用的实例。去年3月公布的《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垄断协议的禁止与豁免”,当中提到若经营者主张其协议不适用于横向、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十三、十四条),首先需要证明其协议属于第十五条(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和条件)列出的情形之一。其次,除“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两种情形以外,经营者还应当证明其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而为证明其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经营者可以评估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力量。对于不具有市场显著力量的经营者设置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的若干情形,可以推定适用豁免。在征求意见稿中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条件被设置为市场份额在25%~30%以下的经营者。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指南》中可能最终将此条件设置为市场份额为30%以下。
但处于市场份额为30%的“安全岛”并不代表就绝对安全。上述业内人士强调,推定豁免和个案豁免的逻辑是一样的,主要在于其行为导致的排斥竞争作用是否很低,是否可以安全发挥市场作用。
作为被明确禁止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行为,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新能源汽车推广期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仅承担中间商角色的经销商销售中的转售价格限制、政府采购中的转售价格限制、汽车供应商电商销售中的转售价格限制”四类可主张个案豁免的纵向价格限制的常见情形。
对此上述业内人士表示,“中国市场有着非常复杂的具体动态,要求厂商自己动脑子。必须要引入经销商时,经销商是否足够的条件申请豁免。”
在意见稿中对四种豁免情形也反复强调,其中经销商的交易中仅“承担中间商的角色协助完成交易,与完全意义的经销商有所不同。”
此外,上述业内人士指出,即使是固定最高转售价也不代表绝对安全,如果是由于压力和激励机制最后成了固定转售价等行为,也同样属于垄断行为。(朱世耘)
转自: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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