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防范盲目建设和无序发展。目前,征求意见阶段已经结束。据悉,此规定将于2018年内正式出台。征求意见稿中对燃油汽车、纯电动汽车、零部件投资三个方面进行了管理说明,对项目投资人、投资所在地、产品研发能力、生产规模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业内人士认为,这是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资料图片 来源互联网)
“借壳”之路行不通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禁止新建独立燃油汽车整车企业,禁止燃油汽车僵尸企业股权变更。这一举措使未来合资股比开放之后外资无法在中国独立建设燃油车整车企业,并且也无法“借壳”。
另外,对于现有企业扩产能要求: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上年度汽车出口量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项目所在省份燃油汽车僵尸企业清理工作全部完成,且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燃油乘用车扩能投资项目,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异地新建扩能投资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15万辆且企业现有各生产单位上年度产量均不低于30万辆。
征求意见稿在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研发费用支出、僵尸企业清理、异地扩产规模等方面做出要求,这对于对产能利用率较高、各方面均衡发展的行业龙头是利好,未来行业的新建产能将集中在这些企业,这些企业将更好的分享未来行业的扩产红利。
新能源汽车进入门槛提高
征求意见稿对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省份提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桩车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新能源汽车僵尸企业和僵尸资质清理工作全部完成;现有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对于新建纯电动车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投资项目本身也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所有股东在项目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股东现有的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以上要求使得一个省份只有在现有的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即完全量产之后,才能引进新的项目,而目前已在新建的项目的规划产能偏高,完全量产尚需时日。同时值得注意还有,中国新能源汽车主要是集中在几个优势省份中(北京、上海、广州等),这些省份拉高了行业整体汽车保有量占比,这就导致大部分省份的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这将在地域层面提升新能源汽车产能的集中度,这将有利于新能源汽车的规模化发展。
政府大幅提升了新能源汽车造车门槛,整治投资圈钱的乱象,对造车新势力形成较大压力,同时鼓励优势传统车企扩产新能源汽车产能,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端化规模化发展。
管理权限下放地方政府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总则第五条提出,汽车整车和零部件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管理。从核准到备案,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到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标志着汽车类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下移。同时,无论是投资项目的核准还是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肯定也会同步下移。汽车产业由于其上下游产业链长,对于地方经济贡献较大,因此一直也是部分省及直辖市招商引资的重点领域,地方政府也乐于培育当地汽车企业做大做强,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审批权限的下放,会一定程度上减小一些造车新势力企业获取生产资质的难度。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了汽车产业投资的“管理权限”,“汽车整车和零部件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挂车,以及发动机、车身总成、车用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等汽车关键零部件投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针对地方政府引入汽车产业投资项目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提出,“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含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所在省份应符合四方面条件: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桩车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新能源汽车僵尸企业和僵尸资质清理工作全部完成;现有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此前有媒体对征求意见稿解读时分析指,这是政府职能下放的重要举措,未来,地方政府在汽车投资项目的管理上将承担更多的职责。
科技部电动车重大项目监理专家组组长王秉刚日前在一次论坛上表示:“我们国家的准入管理是事前很难,进门槛很难,一旦进了门槛以后很松,现在(征求意见稿)强调要加强事中或事后的管理,像这样重大的管理思想的一些改变,我相信这会给中国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新的气象。”(记者 祁晓玲)
转自: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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