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比如,在授信过程中存在的“垒大户”等现象,多家银行通过多种形式对单一客户授信,会造成风险过度集中。一旦出现经济下行,风险集中爆发,可能引发严重后果。
5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是针对商业银行授信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集中度风险的监管。《办法》提及的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也是审慎监管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4月份,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在全球范围内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提出了统一监管要求。从国内情况看,目前我国对集中度风险的监管要求散落于《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
“虽然各家商业银行一般在风控上也有相关要求,但出台专门针对集中度风险的监管在国内尚属首次,也说明我们的监管水平更加专业、更加精准。”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高玉伟对记者表示。
具体来看,《办法》包括六章47条以及六个附件,明确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规定了风险暴露计算范围和方法,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内部限额、信息系统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强化大额风险管控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据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具体包括六大类:一是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等表内授信业务;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三是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四是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五是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六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信用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其他业务。
《办法》实施后,以上所有授信业务均被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可以说是不留死角。另外,根据不同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实际特点,《办法》对各类业务的风险暴露计算方法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介绍,国内绝大多数银行目前已经达到《办法》要求的监管标准,《办法》实施不会抑制银行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例如,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办法》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现行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办法》规定的关联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较现行要求更为宽松,主要考虑到传统授信以贷款为主,但目前企业融资方式更加多元化,适度放宽监管要求有利于银行加强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
“《办法》的出台主要是出于防范风险考虑。”高玉伟说,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15%。这主要考虑银行授信业务日趋多元化,不再局限于传统信贷。
《办法》实施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的质效,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集中度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客户授信集中度,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明确了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或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有助于杜绝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系统性风险。
另外,《办法》同时设定匿名客户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2019年底前达到匿名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要求。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多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以便于缓解银行达标压力。(记者 陆敏)
转自: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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