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7-03-21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一是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二是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转自: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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