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是在吸收2012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202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的一部新的综合性司法解释,就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问题作出了系统规定。
据介绍,新的司法解释共51条,分为六部分。其中,9个条文基本沿用2012年司法解释的规定,5个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正或者补充,同时根据新司法解释的体系逻辑相应调整了顺序;新增37个条文,主要涉及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特别是修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这将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案件发挥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表示,从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到此次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发展演进,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反垄断审判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迈向新层次和新境界。人民法院将以此为契机持续加强反垄断司法工作,不断开创反垄断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正确实施反垄断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努力解决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证明难”问题
一直以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存在“举证难、证明难”等突出问题,新司法解释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介绍,新司法解释从多个层面努力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和证明难度,切实保障受害人利益,加强对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
加强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衔接,明确反垄断行政处理决定的较高证明价值。根据第十条规定,一旦反垄断行政处理决定认定构成垄断行为,则推定该事实成立。
本次司法解释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证明标准,加大举证责任转移力度。司法解释通过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四个条文直接规定举证责任分配,指引当事人正确举证和证明。同时,司法解释特别强调通过对初步证据的正确评价实现举证责任及时转移,降低原告的举证难度。
另外,司法解释总结国内外经验,为强化竞争效果和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直接证明。
首先,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原告有直接证据则不再对相关市场界定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的三种情形,第四款则明确了原告可以不对相关市场界定提供证据的情形。其次,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同样强调直接证据的证明价值。上述诸多条款和措施,均是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的具体体现。第三,司法解释提倡运用经济分析,利用专家意见协助查明案件事实。垄断行为的分析认定通常需要较为专业复杂的产业学和经济学知识。第十一条在制度设计上指引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协商委托专业人员出具经济分析或者市场调查意见,以辅助证明垄断事实。
回应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热点与难点问题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垄断行为的方式和特点出现新变化,对反垄断执法司法提出了新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中林回应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热点与难点问题。
中林介绍,司法解释对于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达成、实施横向或者纵向垄断协议专门作出规定,明确横向垄断协议包含了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手段达成的垄断“共谋”。
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首先,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的价格竞争的重要性有所减弱,质量、多样性、创新等非价格竞争重要性日益提升的情况,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了质量下降、成本上升等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方法。其次,针对平台所面临的竞争可能是双边的甚至多边的特点,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二款分别针对平台所涉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作出了指引。
在规制垄断协议方面。首先,第二十四条对于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达成、实施横向或者纵向垄断协议专门作出规定。其次,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了对跨平台最惠待遇可能引发的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路径。
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首先,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市场份额的计算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其次,司法解释关于不公平价格、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分析思路在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亦可适用,但需要考虑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竞争的特点和规律,司法解释在多个条文中考虑相关特点和规律作了一定的细化指引。(记者 邢丹)
转自:中国工业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