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设立、建设、考核,加强全周期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有关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6章22条,包括总则、创建申报、批复设立、建设管理、考核评估、附则以及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总体方案编写指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两个附件。
《管理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创建示范活动规范管理的最新规定,规范了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设立、建设、考核等有关要求,细化了有关程序;明确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示范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对示范区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压实各方责任;提出了在年度总结评价的基础上,建立有奖有罚的激励约束机制、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形成示范区全周期闭环管理;制定了示范区总体方案编写指南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细化了示范区申报及考核评估要求。
《管理办法》的印发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力有序有效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发展和安全水平。
转自: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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