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铁路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国家铁路局印发了《国家铁路局铁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更好地理解适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基准》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自身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按照不同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处罚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量化细化的处罚工作环节。其质量和水平,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2022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各地区各部门行政裁量权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落实中央要求,进一步规范铁路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铁路局组织起草了《基准》,从制定依据、基本原则、裁量规则、工作要求等方面对铁路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在此基础上,梳理归纳了173项铁路常见行政处罚事项,以列表形式明确各违法行为对应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使用条件、具体标准,制定了《铁路常见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供各执法单位、部门日常使用执行。
二、工作思路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分别制定《基准》和《基准表》。以总则的形式制定《基准》,明确铁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等级、裁量规则和工作要求。同时,以附表形式制定了《基准表》,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梳理涉及铁路监管部门处罚权的173项违法行为,以列表形式明确各违法行为对应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使用条件、具体标准。二是明确裁量权的具体适用。对于裁量的情形,《基准》在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之外,明确了主观过错、危害具体对象、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十种需要综合考虑的裁量情形,供办案人员在裁量时适用。对于有一定幅度罚款的数额,《基准》将罚款幅度整体进行阶次划分,对应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适用。对于并处处罚、多种裁量情形的处罚等,《基准》也明确了相关裁量规则。三是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覆盖面。《基准表》中173项具体违法行为,包括铁路监管部门实施处罚已经适用过的全部条款和前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授权铁路监管部门适用的条款,基本涵盖了铁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需要。《基准表》将173项具体违法行为按照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方面、铁路线路安全方面、铁路运营安全方面等8种类型分类,便于执法人员查阅适用。
三、起草过程
国家铁路局对《安全生产法》等20余部法律法规及建局以来起草,交通部发布的全部16部规章和原铁道部现行有效的10部规章中涉及铁路行政处罚工作的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对近年来相关部委、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各行业、各地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指导意见进行了研究借鉴,对照我局职责,结合铁路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起草完成《基准》及其附表《基准表》初稿,经向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局属相关事业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并通过国家铁路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各方面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国家铁路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23年6月29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基准》共二十五条七十二项,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铁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六条基本原则(依法裁量、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正当程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
(二)明确铁路行政处罚裁量五个裁量等级(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和对应情形的适用。
(三)明确铁路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从罚款处罚的裁量、并处处罚的裁量、多种情形的裁量、铁路行政处罚裁量的实施等四个方面做出了规范性要求。
(四)明确了《基准表》的使用规则并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
转自:国家铁路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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