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废止《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和改制审核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规定》对该项行政许可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了规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2019年底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2021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在全国范围内将该审批改为备案管理。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国办发〔2023〕5号)中已不再包括该许可事项。因此,《规定》失去了制度基础,需要予以废止。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废止《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 政策解读
日前,我部废止了《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如下: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和改制审核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规定》对该项行政许可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了规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2019年底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2021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在全国范围内将该审批改为备案管理。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国办发〔2023〕5号)中已不再包括该许可事项。因此,《规定》失去了制度基础,需要予以废止。
转自: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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