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下称“资产评估法”)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表示,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资国企改革不断深入,新修订的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有必要对部分条款加以修订与之相适应。同时,针对资产评估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需对现行条款作补充修改、完善,以进一步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评估管理水平。
资产评估法共8章55条。征求意见稿在原条款基础上修改11条,修订后共8章60条。
此次修订明确了评估机构组织形式、合伙人或股东任职资格、分所设立门槛等内容;明确了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责任,要求其对评估工作给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此次修订还明确了法定业务执业条件和处罚金额,对法定业务的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规定。征求意见稿禁止评估师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评估师签署虚假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将面临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评估师甚至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转自: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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