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以下简称债券借贷),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2月11日,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并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所谓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
《办法》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实践经验,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需要,从市场参与者、履约保障品、主协议等方面完善债券借贷制度,包括支持市场参与者规范开展集中债券借贷业务等,提高债券借贷交易效率和灵活性。同时,为加强风险防范,《办法》明确了大额借贷报告及披露、风险监测、自律管理等有关要求。
对比2006年出台的《暂行规定》,《办法》在主协议方面“简政放权”,给予市场交易主体更多自主权。例如,《暂行规定》曾要求,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借贷合同。借贷合同应订明标的债券名称和数量、质押债券名称和数量、债券借贷期限、债券借贷费用、质押债券置换、借贷期间借入债券的利息支付及争议解决方法等事项。
相比之下,《办法》则强调,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当签署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债券借贷主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与《暂行规定》不同的是,《办法》还支持市场参与者规范开展集中债券借贷业务。集中债券借贷业务是指债券结算服务机构根据与参与者的事先约定,在债券结算日参与者应付债券不足额时,根据参与者在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发起的债券借贷指令,受托按照统一规则与其他参与者进行匹配,并达成债券融通的行为。集中债券借贷交易达成后,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应将相关结算数据传输至交易平台。
《办法》明确,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应当确定并公布集中债券借贷业务的可出借债券范围,公布借贷费率、履约保障品范围、折扣率及替换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审慎管理需要,要求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对上述业务参数进行评估调整。
此外,为有效防控风险,《办法》要求,同一参与者通过债券借贷融入标的债券的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20%(含20%)或单只标的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的10%(含10%)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应在次一工作日12∶00前向交易平台和债券结算服务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上述“20%”、“10%”的标准均较《暂行规定》有所收紧。《暂行规定》曾要求,单个机构自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量的30%(含30%)或单只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5%(含15%),每增加5个百分点,该机构应同时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央行表示,《办法》出台有利于满足市场参与者多样化的交易需求,提高做市商头寸管理能力,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促进金融市场功能深化和健康发展。(孙璐璐)
转自: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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