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会同市场监管总局日前组织起草了《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明确,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管理办法》的说明指出,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是提高市场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我国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主要的股权结构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对提高市场透明度有很大作用。但是法定股权信息还不足以反映市场主体的受益和控制关系。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有助于从源头防范空壳公司、虚假注资和嵌套持股,遏制金融乱象和各类犯罪,也有助于确保真实的市场主体获得相应的资源和产业发展的政策红利,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我国商事制度改革创新。
说明同时指出,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是国际标准的要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修订国际标准过程中,已将“建立国家层面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中心”作为强制要求,目前欧美等主要经济体均已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集中登记制度。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在我国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机制是大势所趋。
《管理办法》明确了需备案的市场主体范围以及承诺免报条件。对于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由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组成的市场主体,在承诺符合条件后可免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
《管理办法》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为公司、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一是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公司、合伙企业25%以上股权、股份或合伙权益;二是不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公司、合伙企业25%以上股权、股份或合伙权益,但单独或联合对公司、合伙企业进行实际控制;三是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享有市场主体25%以上收益。
说明强调,制定《管理办法》是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需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提出市场主体应备案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的要求,《管理办法》对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方式和范围、备案信息管理和使用等作出了规范,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具有必要性。
转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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