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部门发文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7-19





  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涉及的市场交易制度。依法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退出。依法支持重整上市公司通过重大资产交易安排、股份发行等方式开展融资,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监管制度,畅通市场主体的上市和退市渠道。

  7月16日,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和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韩乾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方案》印发的意义,实际上是上市公司通过市场的力量进行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实施转型升级,这与逐步推行注册制和资本市场的健康永续发展目标一致。稳妥推进退市的工作,还有助于积极化解某些行业和生产部门产能过剩和库存积压的现状,加快清理僵尸企业,促进资金流向朝阳行业和有活力的企业。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产业部副主任卞永祖7月17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通过兼并有发展前途的企业,有利于公司尽快改善业务布局及运营情况。尽快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是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状况的重中之重。其中通过并购重组退出就是重要方式,能激活市场活力,恢复投资者信心,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同时,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被兼并退出资本市场,可以释放宝贵的市场资源,加快经营不善公司的退出流程,减少“炒壳”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培养价值投资的良好投资文化。此外,从整个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可以促使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和更加高效的领域,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会上升,从而改善整个金融体系的结构,从根本上减少金融风险。

  关于可以从哪些方面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卞永祖表示,一方面,制定更加细致的退市标准,将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纳入退市范畴,让更多经营不善的企业加快进入退市流程。同时制定更加严格、透明、简便的退市流程,让进入退市流程的企业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退市,减少炒作空间。此外,制定更加严格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研究官尚震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方案》可看作是对存量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通过加快完善市场主体的退出制度,出清“僵尸企业”,有利于经济转型和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要以市场化、法治化、激励约束并举、保护合理权益为指导原则,从规范退出方式、健全清算退出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特殊类型和特殊领域退出制度、退出甄别和预警机制、关联权益保障机制、退出配套政策等七大方面完善上市公司退出制度。

  中信改革发展基金会研究员赵亚赟对记者表示,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退出,需要有审计、合规、投资者保护和中介监管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支持,防止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投资者利益受到侵犯。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面,一是退出的企业不能一退了事,要进行严格审计,防止有不良企业圈钱就走,建立追责制度。二是要对收购方的资金资格及要注入的资产进行严格市调,保证信息公开完整有效,防止侵犯投资者利益。


  转自:中国经济网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今年以来,我国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着眼于加快市场化改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有力地推动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营商环境的建设。
    2018-12-21
  • 我国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于近日了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2019-07-23
  • “保市场主体”将迎更大力度新政

    “保市场主体”将迎更大力度新政

    疫情发生以来,我国推出政策“组合拳”为企业减负,助力企业渡过难关,尤其是小微企业获得重点扶持。业内指出,企业尤其中小微企业是经济的活力源泉、就业的主力军,“保市场主体”是“六保”的基础,也是维护经济运行的关键环...
    2020-05-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08-27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