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鼓励并网运行超过15年的风电场开展改造升级和退役。
组织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开发企业自主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开发企业申报的风电场运行情况及安全状况,结合本地区风电发展规划及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鼓励采用先进高效的风电机组对风电场进行改造升级,提升风能资源和土地利用率。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简化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审批流程。《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风电场退役充分尊重企业意愿,不得强制实施。
电网接入方面,根据《征求意见稿》,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风电场改造升级的规划及备案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相关的电网规划工作,将相关电网项目纳入省级电力规划,做好网源协调。电网企业负责风电场改造升级系统接入,确保送出线路改扩建工程同步投产,满足项目并网需求。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电网企业负责做好风电场改造升级后的并网接入,加强并网安全管理,原并网容量
不占用新增消纳空间。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各类项目,在保障性并网规模内,优先将新增并网容量纳入本省(区、市)保障性并网规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并网。电网企业负责指导开发企业开展涉网试验及保障网络安全、电力系统安全所必须的其他试验,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与开发企业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涉及有关保障,《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风电场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要严格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做好生态环境修复。同时,《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运营期未满20年且累计发电量未超过改造前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的改造升级项目,按照《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相关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风电场改造升级期间须计入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年限,改造升级完成后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有关规定进行补贴清单变更,每年补贴电量为改造前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的5%。风电场完成改造升级后,运营期满20年或累计发电量超过改造前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上网电价补贴电量部分按原项目电价政策执行,其余电量部分按项目重新备案当年电价政策执行。(记者 姚金楠)
转自: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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