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央行会同银保监会制定了《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附加监管规定》),于10月15日正式发布。
《附加监管规定》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审慎监管和附则。作为去年底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的补充,《附加监管规定》为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提供指导和依据。
对于规定出台的背景,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从夯实我国银行体系健康发展基础的角度,需进一步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基础性政策框架,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落实各项微观审慎监管要求的基础上,满足更高的监管标准,提高其抗风险能力。
与此同时,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发布,具体包括6家国有商业银行、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4家城市商业银行,共计19家银行。
发布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
为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于2020年数据,评估认定了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于10月15日正式公开发布。
具体来看,19家银行包括6家国有商业银行、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4家城市商业银行。按系统重要性得分从低到高分为五组。
第一组有8家,包括平安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北京银行;第二组4家,包括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第三组3家,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第四组4家,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第五组暂无银行进入。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共同做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工作,促进系统重要性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系统重要性银行规模大,业务复杂性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关键服务,其稳健经营关系到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
正因如此,制定并实施《附加监管规定》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职责、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据相关责任人介绍,2018年11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附加监管和恢复处置的总体政策框架。
2020年12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的基本规则。
为做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工作,《附加监管规定》于日前出台,为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提供指导和依据。
明确附加监管指标要求 对资本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附加监管,对促进系统重要性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附加监管规定》的重点内容之一是,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监管指标要求,包括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等,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按照最新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而不同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监管要求各有规定。具体而言,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若银行同时被认定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不叠加,采用二者孰高原则确定。
银行应在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者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上升后,在经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满足附加资本要求。若银行退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者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下降,立即适用新的资本要求。
谈及此规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影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根据《附加监管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在0.25%到1%之间,监管力度符合市场预期。入选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均满足附加资本要求,无需立即补充资本,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
“同时,《附加监管规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建立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高资本内生积累能力,切实发挥资本对业务发展的指导和约束作用。”该负责人说道。
附加杠杆率方面,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杠杆率要求的基础上,应额外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附加杠杆率要求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的50%,即分别为0.125%、0.25%、0.375%、0.5%和0.75%,由一级资本满足。
银行应在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者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上升后,在经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若银行退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下降,立即适用新的杠杆率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杠杆率和附加资本方面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灵活调整空间,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等对其进行调整,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对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称,“《附加监管规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的资本和杠杆率(商业银行符合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要求,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提高损失吸收能力”。
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 提高风险可处置性
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还明确了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形下的应对预案,提高风险可处置性。
规定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并按规定提交人民银行牵头的危机管理小组进行审查。
恢复计划方面,应详细说明银行在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问题等压力情景下,如何通过实施该恢复计划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处置计划应详细说明银行在无法持续经营时,如何通过实施该处置计划实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在系统重要性银行持续经营能力可能或者已经出现问题等压力情景下,满足预先设定的触发条件,系统重要性银行启动并执行恢复计划,快速补充资本和流动性,以度过危机并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恢复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七点内容。
处置计划而言,建议应立足于机构自救,落实自救资金来源和制度安排,采取内部纾困模式,落实股东和债权人的风险化解与损失承担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九点内容。
此外,当系统重要性银行发生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危机管理小组应当及时评估其可处置性的变化情况。对于可处置性评估和危机管理小组的职责,《附加监管规定》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相关负责人的介绍。不同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恢复与处置计划方面的要求是相同的。
明确审慎监管要求 强化事前风险预警
明确审慎监管要求,也是《附加监管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信息报送与披露、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公司治理要求等,从宏观审慎管理角度,强化事前风险预警,与微观审慎监管加强统筹、形成合力。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执行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制度,按要求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报送统计报表。按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年度业务发展计划、信贷计划和利润计划、压力测试报告和其他资料。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每年通过官方网站或年度报告披露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指标情况,并说明附加监管要求满足情况。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每年4月30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全面梳理经营管理中的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建立覆盖所有实质性风险领域的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体系。
责任人方面,按照规定,银行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后,由董事会承担相关工作的最终责任。人民银行则在并表基础上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
此外,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基于监测分析和压力测试结果,评估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贷集中度、复杂性、业务扩张速度等关键指标情况,强化事前风险预警,引导银行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系统重要性银行存在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或威胁金融稳定情形的,人民银行可向该银行直接作出风险提示,并抄送银保监会。必要时,人民银行商银保监会按照法定程序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业务结构、经营策略和组织架构提出调整建议,并推进有效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按要求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提交整改报告。
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同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在信息报送与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是相同的。并且,附加监管要求不影响现有宏观审慎评估(MPA)规定的实施。
后续,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结合监测分析和压力测试情况,基于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判断,完善监管指标设计,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差异化的要求,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保持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
转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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