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务管理迎新规 央行为信用信息采集划四条红线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01-14





  为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之间依法合规使用,央行1月11日就《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新的业态不断涌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导致征信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出现。


  《办法》的推出符合征信业规范发展的需要。《办法》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明确规定,使征信监管有法可依;二是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三是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四是对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动进行了规定。


  《办法》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办法》明确,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征信机构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在采集信息方式方面,《办法》对征信机构划了四条“红线”:不得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采集信用信息;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从非法渠道采集;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


  《办法》规定,征信机构不得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不得使用对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借用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市场推广;不得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等。


  转自:上海证券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日前从海关总署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简称《信用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2014年12月1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进行的一次重大调整。
    2018-03-20
  • 4月1日起,纳税信用可抵“真金白银”

    4月1日起,纳税信用可抵“真金白银”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公告,决定扩大纳税评价范围,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伴随着我国纳税信用体系持续升级,纳税信用领域将不断推出新举措,让守信者一路绿灯,让失信者步步难行
    2018-03-27
  • 新版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新版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该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
    2018-05-01
  • 上交所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及配套规则

    上交所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及配套规则

    为保障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市场化、规范化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近日正式发布。
    2019-01-21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