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海关总署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简称《信用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2014年12月1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进行的一次重大调整。“信用管理制度的修订将有力推动进出口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国外贸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据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张广志介绍,与此次公布《信用办法》配套的一系列管理制度,比如《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和一些相关公告等将一并修订,并与《信用办法》同步实施。
张广志指出,此次修订中有四个方面可圈可点。
一是企业信用认定标准更加全面、科学、客观,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此次《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将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适合企业特点的差异化认证标准;提高了对失信企业的认定“门槛”,避免了企业因“无心之过”而被认定为失信的情形。
二是加大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管理原则,对诚信守法的进出口企业给予更多便利,如对高级认证企业的优惠措施由4项扩展至8项,增加了免除担保、减少企业稽核查频次等措施,细化了查验率措施,便利措施数量更多更实、内容更加具体,使诚信守法企业更具“获得感”。同时,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由原来的3项增加至7项,如增加了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存样留像放行措施,以及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将失信企业查验率提高到80%以上,惩戒力度明显加大,体现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零容忍”。
三是落实国家信用管理要求,推进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在《信用办法》中明确了联合奖惩信息的采集、公示和管理措施的实施,使进出口领域联合奖惩有法可依,将有助于依法推动海关签署的多个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实施,进而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实现协同监管,真正使诚信企业“一路绿灯”,失信企业“寸步难行”。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内容,通过在《信用办法》中明确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完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相关内容,实现与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以及世界海关组织的AEO制度的进一步融合与接轨,为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扩大中国影响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此外,此次《信用办法》还在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公示、建立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主动披露以及完善认证程序等多方面进行了修订。(记者 刘昕)
转自: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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