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新规来了 反垄断是重点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02-05





  单家支付机构市场份额达1/3可能被约谈预警;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近日,央行官网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业界引起巨大反响。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一政策不少内容直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机构,意在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同时对支付牌照的使用提出了新要求,有利于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


  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


  近年来,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创新层出不穷,使用第三方支付已成为人们经济交流最主要的方式,但一些支付机构存在滥用市场地位,垄断市场的现象。


  对此,《条例》在监督与管理方面,提出了要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范围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规范央行的检查权和检查措施,保障央行执法权的有效行使;明确支付机构股权质押、开展创新业务、重大事项变更等情况须向央行备案等监管要求。


  中国银行业协会研究部副主任王丽娟表示,《条例》通过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支付服务市场,防范支付领域金融风险。


  “具体来看,《条例》与2010年版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比,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更新和补充。如针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之前存在的自行办理跨行清算的风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清算规定,即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起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商业银行之间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业务,应当通过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处理。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开展清算业务。此外,针对相关机构过度收集、滥用客户信息等风险隐患,《条例》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有助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条例》在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助于加强支付服务市场反垄断规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支付服务市场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三方支付企业或受影响


  此次《条例》中的一些新规,让业内纷纷猜想是针对支付宝和微信等支付企业。


  比如,《条例》第55条提出,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3等3种情况,央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此外,第56条提出,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等3种情况,央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从上述表述来看,支付宝和微信确有嫌疑。


  艾瑞咨询的报告显示,2020年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合占整个移动支付市场份额的90%以上。


  “过去支付宝及微信支付长期争夺市场龙头地位,市占率在交易金额或交易笔数的口径上分别高于50%,明显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条例》有望扭转这一现象,中尾部支付机构或有更多机会。”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


  不过,知名投资人程宇却有不同的看法。“虽然支付宝、微信支付有触发反垄断标准的嫌疑,但监管方式也仅是商请反垄断执法机构来约谈或审查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市场规模并非是构成垄断的决定性要素。因此,对于基于互联网的数字支付企业如何认定垄断?目前来看,监管层也相当慎重。”


  董希淼认为,在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上,相关市场界定为“全国电子支付市场”,此定义非常宽泛。电子支付市场,包括非银行支付,也包括银行电子支付,如此支付宝、微信支付或达不到市场支配地位的份额。


  支付牌照使用要求更严


  对于业内比较关注的支付牌照使用问题,《条例》也有了新的规定。


  比如。《条例》第9条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第11条提出,同一法人不得持有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第25条(业务专营)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等。


  “联系到此前京东拟收购快钱支付牌照的案例,可以看出,未来像京东在已拥有网银在线的情况下,将无法再收购另一张支付牌照。”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这些新规都表明,政府对互联网企业收购第三方支付牌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后续支付牌照的转让将建立在长期经营的基础上,有利于防范支付牌照投机炒作的风险,使支付业务回归本源。(记者 戈清平)


  转自: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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