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文化产业园区携行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文化产业园区为联结,促进区域文化产业协同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1〕131号),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实施“文化产业园区携行计划”(以下简称“携行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东、中部地区同西部和东北地区文化产业园区合作为重点,确定一批园区开展结对合作,通过有效整合资源,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聚集,促进企业、项目、人才、渠道等的良性互动,实现园区间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优势互补。发挥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各地文化产业园区比较优势,促进文化产业基础较好地区的园区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形成新的增长点,并带动基础薄弱地区的园区创新发展模式,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形成创新引领、示范带动、相互促进的区域文化产业协同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自愿参与。在文化和旅游部及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导和支持下,符合条件的园区自愿参与“携行计划”。
双向选择,统筹结对。在园区双向选择结对意向对象的基础上,根据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实际,统筹确定结对合作园区。
稳步推进,注重实效。指导园区科学制定结对合作工作方案,鼓励合作园区探索利益共享合作新机制,力求取得务实成效,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协同发展模式。
三、结对合作范围
纳入“携行计划”结对合作范围的文化产业园区主要包括:
1.文化和旅游部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建的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国家动漫产业综合示范园;
2.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3.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资格的园区;
4.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园区;
5.文化和旅游部对口支援和定点帮扶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及其他特殊类型地区中具有一定发展基础和较好发展潜力的园区。
根据优势互补、产业协同、业态互促、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的原则,支持以上5类园区中发展质量水平较高的园区与发展基础薄弱的园区开展结对合作。重点鼓励东、中部地区园区同西部、东北地区园区结对,鼓励长江、黄河流域上中下游地区园区协同合作,鼓励各类园区与重点帮扶地区园区开展合作,提升园区建设发展水平。
支持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大运河沿线等区域相关省(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强合作,推进区域内园区结对合作、协同发展。鼓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参照本计划开展行政区域内园区协同发展相关工作。
四、重点任务
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园区搭台、企业跟进、市场运作、共同发展,鼓励结对合作园区立足园区发展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建立长期长效合作机制:
一是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开展重点项目合作,着力建链、强链、补链、延链,实现功能互补,提升结对合作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是围绕培育新业态、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建立人才互动机制,合作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升结对合作园区创新能力;
三是围绕运营管理模式和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园区信息和服务共享平台,优化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增强服务功能,提升结对合作园区服务能力;
四是围绕品牌建设,开展合作招商、宣传推广活动,提升结对合作园区品牌影响力;
五是围绕构建利益共享合作新机制,以市场为导向,探索“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合作模式,引导结对合作园区联动发展。
五、支持举措
(一)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命名管理方面予以支持。对积极参与“携行计划”的园区,根据工作成效,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验收命名、动态考核时给予优先考虑。
(二)金融支持。在参与“携行计划”的园区中,遴选一批重点项目,组织参与投融资路演。符合条件的,协调与我部开展部行合作的金融机构予以重点支持。
(三)人才支持。将参与“携行计划”的园区纳入文化产业园区人才培育支持范围,培养项目策划、园区运营、投资融资、文化金融、国际合作等领域的高端人才。
(四)宣传推广。及时总结结对合作经验,对行之有效的合作模式进行宣传和推广。
六、工作安排
(一)意向申报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园区申报“携行计划”参与意向。
1.指导符合要求且有参与意向的园区自愿填报《2022年“文化产业园区携行计划”意向申报表》(见附件1)。其中,第4类和第5类园区还需同时填报《文化产业园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2.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园区报送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后,于2022年9月25日前将电子版表格及扫描件发送至邮箱chanyesi@mct.gov.cn。不需报送纸质件。
(二)组织对接
1.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结合园区发展实际和结对意向,遴选确定参与“携行计划”的园区范围并组织开展交流对接,根据交流情况和园区意愿确定拟结对合作园区。
2.相关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导拟结对合作园区深化沟通对接、确定合作内容方式并起草合作协议,向我部报备后签订实施。
(三)实施推广
1.结对合作园区签订合作协议后,在相关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导下,根据园区实际,确定重点合作项目,共同制定3年工作计划,报送我部备案,并每半年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2.相关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和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将园区结对合作项目纳入各省份东西部协作、区域化发展等重点工作;持续跟踪“携行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和园区合作期间的重大事项,并及时向我部反馈;加强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联合指导结对园区深化合作。
3.我部按年度对园区结对合作成效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对行之有效的结对合作模式进行宣传和推广。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雪、杜蕾
联系电话:010-59881823、59881807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2年8月17日
转自:文化和旅游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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