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汉市三星堆遗址新发现六座祭祀坑后,多个与“三星堆”相关的商标被人申请注册,目前处于注册过程中。三星堆博物馆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多起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的价值,主要取决于知名度和美誉度。美誉度需要长期的商誉积累,但知名度则可以取巧。如果注册商标时用的是公众已经熟知的词汇、短语,就有利于该商标的传播,从而让品牌推广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星堆”被很多人申请注册为商标,原因正在于此。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注册与文化遗址有关的商标。但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之下,申请“三星堆”相关商标,以下四种情况商标注册申请可能被驳回。
首先是有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多个与“三星堆”有关的商标。关于取得商标权的制度,世界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经过使用取得商标权,另一种是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我国采用注册制。采用注册制有很多的好处,例如权利关系非常明晰。但是,也经常会出现有人为取得商标权后倒卖商标而注册的现象。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即使商标局没有驳回,三星堆博物馆也可以在异议期内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要求对相关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其次,与“三星堆”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通过,可能侵犯三星堆博物馆的权利,这样的注册申请也会被驳回。究竟在哪些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与“三星堆”有关的商标会侵害三星堆博物馆的权利,需要个案分析,很难作出预判。举例来说,在第41类(娱乐、文体活动等)上注册“三星堆博物馆”“三星堆艺术馆”等商标有可能会侵犯三星堆博物馆的在先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星堆”是三星堆博物馆名称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在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不过,并不是在所有的类别上申请注册与“三星堆”有关的商标都会侵害三星堆博物馆的在先权利。如果在一些商品类别上注册,相关公众在识别时无法将其与三星堆博物馆联系起来,这种情况下则不会构成侵权。
再次,如果有人把与“三星堆”有关的商标注册在一些商品上,导致出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适用的情形,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或者产地产生了误认,则相应的商标不能被核准注册,也不能被使用。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三星堆博物馆可以援引相关规定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此外,如果把与“三星堆”有关的商标注册在一些商品上,导致不良影响的出现,那么相关商标也不能被核准注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三星堆博物馆可以统一援引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作者:赵虎,系知识产权律师)
转自: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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